【下篇】2021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

RegO LV3403B4系列家用大厨房液化气调压器
  • RegO LV3403B4系列家用大厨房液化气调压器_1
  • RegO LV3403B4系列家用大厨房液化气调压器_2
  • RegO LV3403B4系列家用大厨房液化气调压器_3
作者:开云体育平台app
发布时间:2024-01-29 08:07:27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碳中和元年”,“碳中和”不仅是国家目标,还涉及到各行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碳中和元年”,“碳中和”不仅是国家目标,还涉及到各行各业,对天然气行业未来发展也影响深远。如何在双碳时代加快利用天然气?这对天然气行业不断推进改革、完善法律和法规政策体系、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以及促进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提出更多要求。那么,2021年,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天然气行业的立法政策动向如何?天然气企业要重点关注哪些政策法规?

  本文系列文章【相关链接:【重磅】2021年度天然气领域新出台政策法规观察(上篇)】已分享了天然气行业在国家层面的新出台政策,在下篇中将聚焦地方层面。我们精选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地方重点政策文件,进行2021年的年度回顾,并对政策动向进行总结和展望。期待您留言分享。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大框架下,地方政府的态度与政策的发布,直接影响了行业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发展,2021年国家层面关于天然气行业的政策法规发布的其实并不算多,但是地方政策频出,亮点很多。篇幅有限,仅精选部分地方政策分享。

  今年4月,《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是在2007年实施的《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进一步适应新形势下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要求的需要。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燃气事故范围。将燃气事故明确为:在城镇燃气储存、输送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同时,还对不适用城镇燃气事故调查作了除外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刑事犯罪、自杀、交通运输、火灾等原因引发的燃气事故。

  另外,《规定》第十六条还明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等不属于燃气事故,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移送有关部门另行组织调查。即《规定》规制的是非生产安全事故,常见的户内燃气爆炸事故就是典型的非生产安全事故。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全国统一的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上海的规定解决了实践当中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无法律依据的困境。

  二是明确燃气事故调查市、区职责分工,不同分级的燃气事故对应不同层级的处置主体与程序。《规定》明确市、区政府对燃气事故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将燃气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燃气事故、重大燃气事故、较大燃气事故、一般燃气事故,其中一般燃气事故又细分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仅对燃气企业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未对他方造成损害的一般燃气事故。

  三是区分燃气事故调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对于一般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燃气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适用简易程序,主要包括两类情形:(1)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的;(2)仅对燃气企业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未对他方造成损害的一般燃气事故,由燃气企业组织调查的。在简易程序中,现场制作燃气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后交付当事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须经政府批复,而当事人对于报告有异议的,也可采取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救济程序。而上海的规定中,事故调查报告只需报送同级政府,不需要政府进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是对事故调查过程以及原因等情况的综合性分析和评价,其依据大多是“第一手资料”。在户内燃气爆炸索赔案件中,该报告很容易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分配的依据,一旦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认定明显不利于燃气企业,而事故调查报告若未经政府批复,很难就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一点值得燃气企业关注。

  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要完善城市天然气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推动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广东省城镇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并推动出台广东省城镇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和考核评估办法。加快天然气主干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并推动公平开放,加快城市供气管网建设,补齐城燃企业储气能力短板,提升天然气稳定供应能力。另外,要推进“瓶改管”“煤改气”“油改气”工程,加大天然气在民用、工业、商业以及交通等领域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范围和消费规模。

  《实施方案》中要重点关注的主要是广东省将推进天然气经营秩序的相关行动,具体如下:

  一是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城燃企业规模化整合,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推动城燃企业整合,淘汰部分规模小、实力弱、经营管理和供应保障水平低的企业,同时推动实行集团化经营的城燃企业整合下属公司。

  二是推动供气层级扁平化。按照减少供气环节、降低输气成本的原则,积极推动大用户直供。

  三是提高天然气市场进入门槛,研究制定我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细则。组织开展全省城燃企业燃气经营许可核查,对违规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清理,对部分供应保障不力、经营管理不规范、用户服务质量差、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城燃企业,严格督促进行整改。

  四是加大特许经营企业考核评估力度。针对部分特许经营企业“跑马圈地”、无序竞争、服务低下等问题,组织开展特许经营权考核评估,对新增的特许经营企业,严格约定责任和义务;对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推动签订约束性补充协议;对到期的特许经营企业开展专项评估。

  此外,广东省将探索城市天然气运营新模式。一是开展天然气大用户直供试点。二是开展城燃企业综合改革试点。针对当前城市天然气供应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组织广州、韶关、潮州等市开展城燃企业综合改革试点,在推动企业整合、压减供气层级、规范特许经营、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探索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9月9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到2021年底前,凡是通天然气的市、县均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做到市县全覆盖。各市县要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将与配气业务相关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另外,需要关注省内短途管输价格、转供代输及燃气工程安装费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是加强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监管。省内短途管输是指省内跨县域的管道运输。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含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改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材料。

  二是明确转供代输环节价格政策。转供代输是指本区域内(县域)省内短途管道与城镇配气管网之间不同企业的天然气转售代售输气行为,是区域内城镇配气环节的组成部分。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管理。转供代输环节原则上不超过三级,未获得立项批复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转供代输管道不得擅自定价和收费。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则核定,且整条管道核定终端价格控制在上一级省内短途管输价格30%以内,最高不超过0.06元/方。

  三是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燃气工程安装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价格构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今年冬季,全球天然气紧缺,价格持续高涨,我国进口LNG到岸价格和LNG工厂出厂价格也持续攀升。城燃企业气源采购成本也相应升高,但由于终端管道天然气价格仍受门站价限制,导致城燃企业压力较大。

  在此背景下,山东省出台LNG高进高出政策,对于燃气企业与上游签订的购销气合同外购进的LNG,实行“购进价+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不再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

  一是实行高进高出政策销售的LNG,仅限于上下游燃气企业年(季)度购销合同外购的LNG,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二是燃气企业严格按照LNG购进量组织顺价销售,购销数量必须相符,并每月或每季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校核,凡销售量大于购进量的,所得利益须在当季向相关用户返还,凡当季未返还的,按乱涨价进行查处;

  三是实行高进高出政策LNG,应由城镇燃气企业与终端用气户签订协议,按协议量组织LNG购销,实行季清月结,原则上不允许跨季销售,因特殊原因当季销售不完需跨季销售的,应按本季市场LNG采购价格进行疏导,严禁以高进高出政策为借口强买强卖。

  另外,进入天然气销售旺季合同外购进的LNG用于补足居民用气的,不实行高进高出政策,仍按政府明确的居民销售价格销售。

  近年来,因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导致的燃气管道应急抢险次数呈现逐年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室外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主要威胁。11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这对于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提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其他省份也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一是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所列举的危及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城燃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是落实建设单位责任。设计前,建设单位需多途径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信息,及时共享给勘察、设计等单位。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施工中,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

  三是强化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查。管道保护纳入规划用地条件,并将管道保护作为规划许可以及施工许可审批的重点审查内容。

  四是完善管道信息管理。建立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三同步”机制,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完善管道档案信息,全面清查整改在役城镇燃气管道规划测绘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压力管道安装资料等未移交情况,强化管道信息档案资料完整性管理。

  五是提升管道主动保护。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道和标志标识“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推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高压燃气管道在线实时监控系统、管道燃气压力、流量、泄漏监测系统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偏远区域燃气管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

  除上述政策法规之外,2021年度还发布了不少其他值得关注的政策法规,比如国家层面,可关注碳中和背景下发布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等。

  2021年出台的地方层面的政策法规非常多,并且涉及到多个板块,包括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燃气工程安装费收取、燃气安全、农村燃气发展、燃气价格改革、天然气分布式等等。

  除了前文重点分享的几个政策,公号过去的文章也分析过不少省级政策,比如四川省《关于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关于推进燃气下乡“气代柴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江苏省《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河北省《关于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河南省《燃气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标准》、河南省《燃气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问题整改台账》和河南省《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检查指引》、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供暖季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的通知》等等。篇幅有限,本文不再赘述,可通过文后链接进入回顾。

  “30·60”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已定,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双碳时代,双碳目标引领我国能源转型提速,但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也对能源利用提出增量需求,天然气作为清洁、高效、低碳的清洁能源,在能源转型中桥梁作用凸显,可以作为“桥梁能源”与光伏、风电等新能源融合发展,构建新型能源格局,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清洁能源的增量需求。

  因此,对于天然气行业,国家一方面加快天然气的推广利用,助力实现碳中和,另一方面又着重关注油气体制改革、燃气安全和反垄断合规问题,对天然气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出要求。

  2021年,有的行业企业已经开始转换赛道,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布局新能源业务,但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定的行业壁垒;有的行业企业,激流勇退,转让股权后平稳落地,安然退场;也有的行业企业在政府规模化整合下,被淘汰离场;当然,也有很多行业企业,还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中艰难发展。

  2022年,如何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在新形势下寻求突破或稳中求进,生存与发展的问题,似乎是每个行业企业要提上日程思考的问题。

推荐产品


  • 新版《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明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