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2004年,某县政府发布《关于标准药品零售商场的布告》,规则新开零售药店须与原有零售药店相距400米以上。外地某药品运营公司经药监部分同意到该县一老药店邻近筹建新药店,老药店根据县政府布告予以阻挠,两边为此闹得没法解开。
点评:药品企业的开办答应和监督办理是药监办理部分的法定职权。药监办理部分实施省以下笔直领导体制,即市、县药监局并不是同级政府的作业部分。因而,县政府发文设定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答应条件,归于越俎代庖。
事例:2006年,某市政府印发“燃气办理规则”,规则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单位须经建造部分进行资质审查,发给《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资质证书》,并规则对该资质证书实施年检。
点评:《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资质证书》原为建造部规章设定,国务院整理行政批阅项目后未予保存,该文件的上述发证、年检规则,归于违法设定行政答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揽权,自行设定行政答应。2001年,某市建立的“馒头办”曝光,面临大众对行政过滥的质疑,市政府搬出了该市从前出台的《馒头出产出售暂行办理方法》。要查“馒头办”,还得先整理这个《方法》。
事例:2006年,某镇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乡民小组财务办理的文件,规则乡民小组“公款私存”的,由镇财政所按存入额的30%予以收缴。
点评: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则,行政处罚只能由法令、法规、规章设定,规章以下的其他任何文件设定行政处罚都是不合法的。该文件规则的“收缴”,其实便是罚款,归于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有些行政机关片面强调加大办理力度,随意在标准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定准则。试想,假如乡政府随意授权自己抓人、罚款,那么“”必定是以“依法行政”之名,行“无法无天”之实。